<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解读
        字体大小: 打印
      1. 制发机关 山东省政府国资委
      2. 成文日期 2018-07-10
      3. 发布日期 2018-12-12
      4. 索引号 00511887600097020180001
      5. 编号 鲁国资财监(2018)1号
      6.   一、《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的背景

          随着我省国企国资监管体制的日益完善,省属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优化,企业在采购管理方面形成了许多符合自身情况的经验做法,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质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个别省属企业采购业务的管理水平和规范程度不够,企业集团层面的采购制度还不完善、管控能力有待提升;招标采购信息系统不完备;招标采购系统公开渠道较窄等。这些问题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加以解决。为此,省国资委成立专项工作组,先后赴北京、内蒙古、哈尔滨等省市学习企业实施平台采购的经验。同时赴8户省属企业,实地调研企业的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商品类别和管理现状,为推动省属企业阳光采购工作做了充分准备。2017年7月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出台后,省国资委推进企业阳光采购的步伐加快,今年3月份下发了《关于推进省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的通知》,对省属企业开展阳光采购工作进行部署和推动。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增强省属企业推进阳光采购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研究起草了《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并在省法制办备案后,于2018年7月10日正式发布,8月10日正式实施。《暂行办法》对推进阳光采购的基本原则、参与主体、制度建设、过程管控、服务平台管理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和细化的要求。

          二、《暂行办法》的特点

          《暂行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引导企业规范采购行为、拓宽采购信息发布渠道、加强集团层面的采购管理、强化采购的外部监督。具体做法是依托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硬件设施、软件系统和人才队伍优势,搭建省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实时发布省属企业采购信息,受托办理省属企业的委托业务,为省属企业采购提供电子化、信息化、智能化平台服务。省属企业根据《暂行办法》要求,健全完善阳光采购制度体系、理顺管理流程、实现采购信息系统与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利用服务平台资源积聚的优势,通过自主发布招标采购信息,面向社会优质资源开展竞争性采购,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升生产保障能力。同时,通过平台公开发布信息,扩大社会监督面,强化采购的社会监督。具体来讲,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全国省级国资监管系统出台的第一个阳光采购规范性文件,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同时也是省国资委落实省委省政府新旧动能转换决策部署、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解决企业在采购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省国资委在深入调研、借鉴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对国有企业采购行为进行规范,推动省属企业在采购服务平台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公开评价选取供应商的方式和采购结果,推进阳光采购、打造阳光国企,这在全国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尚属首次,也是我省国企国资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二是保障了阳光公开和企业自主原则。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省属企业的阳光采购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立足企业采购实际需要,做到采购行为的公平、公正、诚信。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采购环节全程留痕,增强采购行为透明度,扩大采购活动监督面。阳光采购充分尊重省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企业作为阳光采购行为主体,享有采购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利、采购信息的自主发布权利以及委托采购的自主选择权利。省属企业可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由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服务平台采购。

          三是积聚资源,实现高质量发展。通过采购平台集约效应,集聚采购信息、专家、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资源,整合企业采购需求,形成采购的集聚效应和规模优势,进一步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暂行办法》要求企业制定供应商准入标准,做好质量检验工作;要求服务平台对违背诚信原则、有直接或间接损害采购人权益行为的供应商建立黑名单制度。这些都为采购质量提供了保障,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是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推动企业廉洁高效发展。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建成后,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智能化采购,改变了线下传统采购模式。平台通过远程操作模式,便于分布区域较广的企业实时发布信息,通过采购信息的大数据分析,为企业提供增值性数据服务,充分发挥信息化、智能化的作用,有力的推动省属企业采购管理体制变革,打造廉洁、高效的山东国企。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按内容划分主要分为八章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制定《暂行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对办法涉及的阳光采购、物资、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服务以及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等概念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基本原则。明确了阳光采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企业主体原则、市场竞争原则、成本效益原则、阳光公开原则、资源共享原则和商业保密原则等。

          第三章参与主体。明确了阳光采购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服务平台及其他有关参与方,及其权利义务。

          第四章制度建设。主要明确了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及服务平台在阳光采购制度建设中,需要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制度体系。省属企业要健全完善阳光采购的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和组织体系,成立阳光采购工作小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开展阳光采购。

              第五章过程管控。主要明确了省属企业在实施阳光采购工作中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省属企业在阳光采购过程中,在采购的计划管理、信息的公开发布、供应商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的规范采购、采购合同和资金结算的管理以及采购质量的跟踪管理等方面需要开展的工作。

          第六章服务平台管理。主要明确了服务平台在阳光采购工作中所提供的服务及作用,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委托服务平台实施阳光采购的工作流程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分别明确了省国资委、省属企业以及服务平台阳光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对于在采购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属企业、服务平台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予以通报、除名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以及对采购中国家相关部门对有关项目招投标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