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山东省信访条例》解读
        字体大小: 打印
      1. 成文日期 2021-11-04
      2. 发布日期 2021-11-04
      3. 索引号 211104105718267564
      4.   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信访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规,旨在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对推动全省信访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强调诉访分离和分类处理。《条例》分别规定了由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受理的信访事项清单,信访人可以“按图索骥”,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提出。将信访事项划分为申诉求决类、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三大类,并分别设计了不同的办理程序,在办理方式、办理结果、办理期限等方面作出区别规定。

          二、健全信访工作程序。《条例》建立了信访委托代理、利害关系人回避、申诉求决类信访听证、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等一系列具体制度。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依照法定职责最先受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为首办责任单位。信访听证应当通过陈述、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根据听证意见形成的听证结论,可以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三、全面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一是确立了“阳光信访”制度。《条例》规定了“查询本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答复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结果”两项信访人权利,充分尊重和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是确立了民主信访、参与信访、合作信访制度。明确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同时从信访代理、信访听证、信访调解以及律师参与接访等多个方面,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的具体形式作了规范。

          四、依法规范信访秩序。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公布的接待时间,根据信访事项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信访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可以通过公文法规查阅该文件的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