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山东省荒山造林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2〕56号
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为推进科学绿化,提高荒山绿化成效,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荒山造林与管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18日
山东省荒山造林与管护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开展荒山造林,提高全省国土绿化成效,增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荒山,是指经造林绿化空间适宜性评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用于造林的丘陵山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荒山造林项目。
第四条 县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荒山造林前准备工作;依据造林绿化适宜性评估结果,科学确定造林范围和目标任务,带位置落实年度造林计划。
中央预算内和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项目申报、招投标、作业设计编制和审批等工作,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为节约用水、降低成本,确保造林成活率,提高绿化效果,提倡雨季造林,以适宜荒山立地条件的松柏类树种为主,提倡挖小穴、栽小苗(2年生以上的Ⅰ级苗木),禁止使用老化苗木。
第六条 把山体绿化与创设公益岗结合起来,推广“工程造林+乡村绿化队+村护林队+村民公益岗”模式,以村集体为单位组织成立造林绿化队,也可采取个人或家庭承包的方式,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参与荒山绿化工作。
第七条 探索群众护林增收有效路径,建立以农村剩余劳动力为主的护林员队伍,对荒山造林成果进行管护。
造林验收后纳入国家、省级公益林管理范围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重点用于护林员管护费用。因森林面积扩大,达不到每500亩配备一名护林员标准的,可开发使用生态护林员公益性岗位。
第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林项目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管、检查验收等工作,对造林成果“落地上图”。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林“落地上图”成果的抽查、核查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造林“落地上图”成果的复核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开发、政策制定、人员认定等工作。公益性岗位依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小时或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县(市、区)依据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并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或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实行荒山造林档案管理制度。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荒山造林管理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