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建委
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经贸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四年十月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完成清洁生产示范市建设任务,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的经济发展不仅面临区域间竞争的严峻挑战,而且日益受到资源和环境的制约,经济发展与资源约束的矛盾、工业转型升级和企业粗放经营的矛盾、区域发展与资源争夺的矛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以及近一时期出现的能源、电力、土地、水资源、运力紧张等矛盾,对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面对日益严峻的资源和环境形势,要实现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必须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通过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因此,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对于加快全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保证经济与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生态城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统一、四个结合”的原则(即坚持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相统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统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坚持将推行清洁生产与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相结合),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加强组织领导、执法监督、政策引导、技术进步、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从源头开始,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提高效益,保护环境,实现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
三、工作目标
(一)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尽快掌握《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基本规定,提高对推行清洁生产的认识,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推行清洁生产的良好氛围,逐步建立起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机制。
(二)建立起完善的清洁生产管理网络和清洁生产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由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推行清洁生产工作队伍。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技术、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三)全市清洁生产技术、设备、工艺与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到2006年,力争有100家企业达到市级清洁生产企业标准要求,30家企业达到市级、省级先进清洁生产企业标准要求,8家企业达到全国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标准要求。
(四)到2006年,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为085吨标准煤,年均节能率33%;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有较大幅度下降;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8%,其中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100%。
(五)到2007年,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为47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降为29吨。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清洁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建立365bet365_bet28365365娱乐场_365体育网页版在线登录官网市推行清洁生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召集,市发改委、环保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建委、经贸委、水利局、市政公用局、国土资源房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中国人民银行365bet365_bet28365365娱乐场_365体育网页版在线登录官网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全市推行清洁生产的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解决推行清洁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发改委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和协调全市清洁生产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推行清洁生产规划及配套措施,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指导企业搞好清洁生产。各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职责,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清洁生产的指导。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科技、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推行清洁生产工作。
(二)强化对清洁生产实施工作的指导。市发改委、环保局要会同市建委、经贸委、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在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同时,要逐步扩大推行清洁生产的范围,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建筑工程、矿产资源开采等领域以及旅游业、修理业等服务性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各级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区市实际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污染状况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进度安排,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名单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投资项目规划等。市、区(市)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要充分发挥清洁生产中心、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建立行业清洁生产中心和信息系统,制定本行业清洁生产指标体系、规划、规范,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开发与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提供服务。
(三)落实优惠政策。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国家对企业实施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可列入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资金扶持范围;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等活动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建设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进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据实计入管理费用;用于清洁生产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加速折旧;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清洁生产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加速折旧;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直接转用于企业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市重点投资计划时,要把节能、节水、综合利用等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工业污染的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要积极引导企业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努力降低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金融部门对经济效益好、治理效果显着且企业自筹资金落实的清洁生产项目,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各级财政、环保部门每年要从排污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要建立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积极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五)推进技术进步。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动产学研相结合,提高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科技开发计划应将清洁生产作为重点领域,积极安排清洁生产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加大对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提高清洁生产的技术水平。企业作为清洁生产的主体,要高度重视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应用,对重大关键性技术要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进行联合攻关。同时,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公布的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进一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坚决依法关闭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
要积极推动清洁生产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推行清洁生产的成功经验,引进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我市的清洁生产水平。
(六)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企业活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实施企业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和清洁生产区域示范试点工作,在工业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园区,推动清洁生产工作由点到面地开展。我市已被确定为省级清洁生产示范市,365bet365_bet28365365娱乐场_365体育网页版在线登录官网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确定为省级清洁生产示范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清洁生产的要求,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示范企业要不断改善工业生产过程管理,大力开发清洁工艺、产品及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积极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减少资源浪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
按照企业自愿与政府政策激励相结合,政府指导推动与企业自主实施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清洁生产企业活动。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树立一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环境清洁优美、经济效益显着,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清洁生产企业典型,并积极推广其先进经验。
(七)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管理者要转变观念,真正把实施清洁生产作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依法自觉实施清洁生产。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重要手段。要按照自愿审核与强制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市发改委和环保局要将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列入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市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审核标准按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执行。
企业要坚持“积极主动、先易后难、持续实施”的原则,制定清洁生产实施计划,优先实施无费、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可纳入企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逐步实施。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清洁生产方案的落实,努力提高能源、原材料的利用率,减少商品的过度包装和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八)严格项目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采用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实行清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包括清洁生产分析的专题,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进行分析评价。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九)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严格环境执法,及时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环保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防止“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对检查中发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比照已审核的企业执行。涉及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并限期达到治理要求,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有关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
(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使全社会正确认识清洁生产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接受清洁生产理念,为该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要加强清洁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企业管理者、技术人员及员工的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和掌握《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把清洁生产贯彻落实到产品开发、工艺技术、工程设计、装备制造和生产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