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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土地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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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12年第17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258期
      3. 成文日期 2012-10-16
      4. 编号 青政办字〔2012〕109号
      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主城区(即市内四区)危旧房改造进程,改善广大居民生活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有关土地扶持政策如下:
          一、直接授权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单位
          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市政府直接授权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单位,由开发整理单位负责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场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编报等工作,将土地整理成“净地”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鼓励有实力的国有企业等参与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二、做好项目论证,科学设定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
          为整合土地资源、落实城市规划和平衡项目资金,危旧房改造项目可适当配置项目周边用地,实施统一规划、成片开发。捆绑配置周边用地依然无法实现资金平衡的,可异地捆绑部分地块,统一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解决改造资金平衡问题。
          三、科学规划,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对搬迁腾空后的土地,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规划,充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在满足安置住房建设需求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商服用地配置比例。规划为商服、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要公开推向市场招拍挂供应,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以平衡改造资金;规划为公益事业用地的,应该由公益事业项目单位按照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四、依法依规实施土地供应
          危旧房改造项目所需安置用房,应坚持“异地安置和就地安置、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安置房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为妥善做好危旧房居民安置,各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划定区域范围,集中建设安置住房,定向用于危旧房居民安置。
          安置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时,需明确土地出让附加条件,包括配建安置房的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建设周期和销售价格等要求,并纳入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后,土地受让人可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并开展土地抵押融资工作。
          五、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保障项目资金平衡
          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应开拓思路,多渠道筹集危旧房改造项目土地开发整理所需资金。
          对于危旧房改造项目资金,市财政给予优惠扶持政策。即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计提的相关基金后,全部用于危旧房改造。经审计确认后,若项目难以实现资金平衡,资金缺口部分由辖区政府配置一定的土地资源,通过土地开发增值收益解决。
          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危旧房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参照保障性安居工程优惠政策执行。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危旧房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六、建立改造项目成本审核确认机制
          由审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成立成本审核小组,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进行审核,审核小组可选取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项目改造资金如有盈余,经市政府批准,可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项目土地开发整理单位。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